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

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:

青法制字[1990]8号文收悉。经研究,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提出以下意见,供你们研究问题时参考。

一、根据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,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行政强制措施,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施用,其他机关无权采取。

二、关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、省公安厅的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,请你们直接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。

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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